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5280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嵇建国,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大润发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52-54#。
法定代表人:杨汉乐。
被告:杭州余杭区乔司街道朱清海食品店,经营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乔司街道乔莫西路158号1、2幢101室。
经营者:朱清海,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大润发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杭州余杭区乔司街道朱清海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