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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易久大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110民初10255号
案件名称上海金易久大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金易久大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0255号原告:上海金易久大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傅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金易久大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受理。

原告上海金易久大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金易久大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易久大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上海金易久大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洋审 判 员  何 敏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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