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0255号原告:上海金易久大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傅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金易久大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受理。
原告上海金易久大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金易久大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易久大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上海金易久大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洋审 判 员 何 敏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