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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品堂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0101民初16177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品堂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品堂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古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古王销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617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靖,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品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15号1幢2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兴,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蒙古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民航路999号。

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内蒙古蒙古王销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民航路999号。

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品堂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蒙古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蒙古王销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百品堂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古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古王销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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