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617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靖,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品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15号1幢2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兴,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蒙古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民航路999号。
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内蒙古蒙古王销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民航路999号。
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品堂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蒙古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蒙古王销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百品堂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古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古王销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