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3516号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青洋北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陆克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早,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既济电力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南路2号。
法定代理人:夏某。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永红怡地毯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利济片C栋1层21号。
经营者:肖永伟,男,汉族,1958年5月19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既济电力商城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永红怡地毯经营部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后收取324元,由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