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3796号原告: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现代置业大厦西楼905(办公)室-1。
法定代表人:董孟飞。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佳尼芬服饰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三联塘径村宽裕大厦首层B012。
法定代表人:朱佳鹏。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佳尼芬服饰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