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7758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3号,组织机构代码609789750。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周玲鸿福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富豪新村6巷7号一楼,经营者周玲,女,汉族,1990年2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周玲鸿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周玲鸿福百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