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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平与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民初519号
案件名称谢小平与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小平,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联华快客便利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519号原告:谢小平,男,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南岗镇康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侯荣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龙、孔繁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罗智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龙、孔繁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联华快客便利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翁宇杰。

原告谢小平为与被告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联华快客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小平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30元,减半收取4515元,由原告谢小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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