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519号原告:谢小平,男,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南岗镇康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侯荣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龙、孔繁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罗智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龙、孔繁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联华快客便利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翁宇杰。
原告谢小平为与被告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联华快客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小平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30元,减半收取4515元,由原告谢小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