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419号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
被告:杭州古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玲。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玲。
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古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2016年1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096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鉴于涉案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故依上述规定,本院对原告基于涉案专利提起的诉讼予以裁定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