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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恒铁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国铭恒铁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民初150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北仑恒铁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国铭恒铁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北仑恒铁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国铭恒铁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501号原告:宁波市北仑恒铁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张兆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燕明,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国铭恒铁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业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恒铁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国铭恒铁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恒铁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恒铁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恒铁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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