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51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静海县兴钰欣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天津市静海县。
经营者:郭中兵。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县兴钰欣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迺莉代理审判员 王颖鑫人民陪审员 万志坚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德跃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