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18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茶山明之月眼镜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茶园路75号。
经营者:倪义平,男,汉族,1986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茶山明之月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茶山明之月眼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