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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原烹即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尚善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初149号
案件名称上海原烹即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尚善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原烹即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尚善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149号申请人:上海原烹即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吴佳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瑞强,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尚善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赖贵鸿。

原告上海原烹即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尚善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原烹即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1.查封、扣押或者以拍照、录像方式固定被申请人中山市尚善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罩体可升降的餐台产品;

2.查封、扣押或者以拍照、录像方式固定被申请人中山市尚善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罩体可升降餐台的相关账册及电脑中的营业记录。

申请人为上述证据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人上海原烹即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保全中山市尚善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罩体可升降的餐台产品;

二、保全中山市尚善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罩体可升降餐台产品的有关财务账册及电脑中的营业记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证据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元,由申请人上海原烹即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预缴。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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