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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与北京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2875号
案件名称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与北京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北京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防火设备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2875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南配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3号2301。

法定代表人:张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荔,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较场东路19号第12层。

法定代表人:陈量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雯,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北村406号。

法定代表人:纪春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贯超,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防火设备厂,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挹青路。

法定代表人:马长宽,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增,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诉被告北京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防火设备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15年7月3日,因本案的审理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卷帘及其应用”(第ZL00107201.3号)发明专利专利无效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本院作出(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2875号民事裁定书,中止了本案诉讼。

2017年3月20日,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以拟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及天津市宝坻区防火设备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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