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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建民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9民初1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建民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建民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初1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建民分店,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建民镇张湾村。

负责人:张艳丽。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建民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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