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初138、13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猎鹰眼镜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工学院学府村1村1店。
经营者:唐启清,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满生(唐启清丈夫),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原告厦���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猎鹰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