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城市百福保健商行。
经营场所:山东省邹城市外环路盘龙柱东500米。
经营者:戴素纷,女,汉族,1983年8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城市千泉街道办事处欧兰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兴民,山东胜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蕾,山东胜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国平,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邹城市百福保健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8民初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城市百福保健商行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邹城市百福保健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城市百福保健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邹城市百福保健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