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3485号起诉人: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张燕芬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陈太路永兴工业区6-1号起诉人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向本院递交诉状,以陈志坤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从起诉人诉请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可确定该案为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不属于我院受案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对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