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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七株式会社与成都荷花金池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405号
案件名称七七七株式会社与成都荷花金池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七七株式会社,成都荷花金池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405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金谷路52-32。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欣,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荷花金池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二路18号5楼21-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滔,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被告成都荷花金池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403-411号共9案,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7年3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荷花金池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回对被告成都荷花金池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403-411号共9案的起诉。

本系列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减半收取25元,9案一共225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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