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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宪奎与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86号
案件名称李宪奎与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宪奎,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86号原告:李宪奎,男,汉族,1953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焕军,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天山路18号203、303、403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毓章。

原告李宪奎诉被告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宪奎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对被告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持有的“钰海平沙商业项目地下室基坑”(或名:钰海国际广场基坑支护)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锚索施工记录、水泥搅拌桩施工记录、H型钢施工记录进行证据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为原告的证据保全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持有的“钰海平沙商业项目地下室基坑”(或名:钰海国际广场基坑支护)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锚索施工记录、水泥搅拌桩施工记录、H型钢施工记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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