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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市新市区台风装备通信器材经营部、涿州市益邦筛片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6民初16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市新市区台风装备通信器材经营部、涿州市益邦筛片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新市区台风装备通信器材经营部,涿州市益邦筛片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初1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新市区台风装备通信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朝阳北大街99号万博广场负一层B165号,注册号:130602600129861。

主要负责人:刘金良,该经营部经营者。

被告:涿州市益邦筛片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东城坊镇西城坊村,注册号:130681603182875。

法定代表人:梁宏宇,该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让,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保定市新市区台风装备通信器材经营部、涿州市益邦筛片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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