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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新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民初1946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新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新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946号原告:孔玮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刘政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名林,系新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中,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生。

原告孔玮与被告新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程 婧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 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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