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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彪与正定县永益广告设计工作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民初219号
案件名称陈忠彪与正定县永益广告设计工作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忠彪,正定县永益广告设计工作室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219号原告:陈忠彪,男,1981年1月27日,汉族。

被告:正定县永益广告设计工作室,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国际小商品市场。

负责人:王发春,该工作室经营者。

原告陈忠彪与被告正定县永益广告设计工作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陈忠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忠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忠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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