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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ROVIOENTERTAINMENTLTD)与中山市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标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5民初689号
案件名称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ROVIOENTERTAINMENTLTD)与中山市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标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中山市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标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民初689号原告: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ROVIOENTERTAINMENTLTD),住所地芬兰共和国艾斯堡。

法定代表人:HarriKoponen。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陈玲玲,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赵旭,总经理。

被告:陈标泳,曾用名陈冰标,男,汉族,1987年1月16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陈标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以寻求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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