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申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胡志伟,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翼鹏,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胡志伟之子,住湖南省攸县。
被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东方盛泽东郊农夫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西大望路甲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奎,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胡志伟与被申请再审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东方盛泽东郊农夫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朝民初字第32569号民事判决。
2017年2月16日,胡志伟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胡志伟于2017年3月30日自愿撤回对该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胡志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志伟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