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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学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14民初1100号
案件名称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学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王学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初1100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贞,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学姣,女,1988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与被告王学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

2017年3月13日,原告小天鹅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此款已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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