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174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兴超市,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五区**栋2门***室。
经营者:齐秀萍。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兴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其余62.5元退还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