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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亿北能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5174号
案件名称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亿北能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市亿北能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1民初5174号原告: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22号之二2502、2505房。

法定代表人:刘胜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明,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航,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亿北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京溪桥东侧广州新百佳小商品城自编号B42036。

法定代表人:张仙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月仪,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红炬,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亿北能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北能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

原告星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航,被告亿北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月仪、唐红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G9165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停止在网店上使用该商标标识进行商品宣传;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原告为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巴塞罗那皇家西班牙人足球俱乐部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皇家西班牙人足球队是西班牙甲级联赛球队,拥有118年历史,在世界各地受广泛球迷的欢迎。

巴塞罗那皇家西班牙人足球俱乐部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了“”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

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第41类,注册号为:G916545号,指定中国予以领土延伸保护并获得中国商标局的批准,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

2019年4月12日,巴塞罗那皇家西班牙人足球俱乐部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将注册号为第G916545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维权的权利授权给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范围为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

2019年4月16日,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星辉公司,可以以原告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维权法律行动。

中国球员武磊转会该俱乐部后,出色的赛季表现,进一步提升了球队在我国国内的知名度,相关周边球衣受广大运动爱好者欢迎。

原告发现,被告在京东商城上所开设的“亿彪官方旗舰店”店铺中未经许可出售印有涉案商标的运动衣服和使用了涉案商标标识以宣传售卖商品。

原告对被告的上述行为采取了公证保全措施。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进行宣传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亿北能公司辩称:一、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任。

被告所销售的服装是从一家名为达宁运动服饰的店铺购买的,被告通过其QQ空间对商品进行选择,后通过QQ群进行下单购买。

案涉侵害商标权的商品一套18元,双方通过银行转账完成交易。

被告是通过正常途径购买,亦未进行宣传销售,销售时短,没有库存,在得知所销售的商品中有涉嫌侵权的情况后,被告已经立即停止销售相关涉嫌侵权商品,并删除相关链接,故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诉求经济损失过高。

就算被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据被告提供的销售平台数据,从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10月9日,总共销售了125套商品,销售额为6875元,扣除商品进货成本、还有搭配的一些袜子、护具、推广费等成本,一套商品的利润约l0元左右,总盈利利润1300元左右。

且被告并没有主观的恶意,不应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

三、原告举证不足以证明案涉注册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在涉案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

四、原告主张为本案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元明显过高。

根据公证费发票备注栏信息可知,该笔公证费用包含与本案无关的其他公证费用。

综上,恳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相关证据和事实,本院查明认定如下:巴塞罗那皇家西班牙人足球俱乐部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第G916545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女式、男式和儿童成衣;

鞋子和帽类制品;

服装;

无边软帽。

有效期自2017年1月19日至2027年1月19日。

皇家足球俱乐部向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证明》,该《商标授权证明》经过我国驻西班牙大使馆的认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该证据可以证实皇家足球俱乐部授权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商标,并就涉嫌侵权、假冒该授权商标的行为、产品进行维权,授予的权利包括被授权方可基于自身及关联公司运营之需要,使用授权商标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授权其他第三方将授权商标使用在产品、名称上,或在有关产品的各种宣传、推广资料中使用授权商标。

在打击侵权和维权方面,授权方独家授予被授权方对发现任何侵犯授权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授权方有权单独对该等侵权行为予以制止、打击、维权,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被授权方可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第三方采取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和解、获得赔偿金等法律行动。

在授予的权利和打击侵权和维权项下为独占性授权,且可转授权或分授权。

授权期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长期,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

2019年4月16日,鉴于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就“”商标在第25、41类已经获得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授权,享有授权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及分授权、转授权等权利,其拟授权星辉公司即本案原告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授权商标,并就涉嫌侵犯、假冒、销售该授权商标的行为、产品进行取证和维权。

授予的权利包括授权方非独家授予被授权方在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有权使用授权商标,维护授权商标及授权方的商业形象。

并对发现任何侵犯授权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授权方有权单独或联合授权人对该等侵权行为予以制止、打击、调查取证、公证等;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被授权方可以自己的名义或与授权方共同采取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述、申请执行、和解、获得赔偿金等法律行动。

授权性质为可撤销的非独占性授权,且不可转授权。

授权期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长期。

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于2020年9月25日出具的(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10132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9月4日,星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莹来到该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该公证处证实如下情况:2020年9月4日,楼莹通过已实名认证的楼莹账号使用公证处处识产权服务平台过程取证功能登录“京东”,搜索购买了“亿彪官方旗舰店”店铺项下的“皇马球衣足球训练服尤文7号C罗男女儿童套装西班牙人24号22码身高130-140CM”商品,选定收货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白杨街道凌霄街盛泰名都公寓快递超市,京东商城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亿彪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被告,店铺商品分类为“足球服、篮球服、乒羽系列”,“皇马球衣足球训练服尤文7号C罗男女儿童套装新西班牙人24号22码身高130-140CM”价格55元,累计评价1400+,产品图片上印有“”图案。

2020年9月9日下午,公证处工作人员会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江洪涛对2020年9月9日前往指定地点提取的快递包裹(快递单显示为:圆通速递,单号为YT3129626823862)进行拆包、查看并再进行封装、拍照取证,封存物交由江洪涛领取。

上述公证形成《电子数据保管单》一份,截屏打印件共35页、20张照片打印件共5页。

经当庭核对,公证封存实物外观密封性完好,经开拆,封存实物内有快递包裹一个,快递单号“YT3129626823862”。

打开快递包,内有球服一套,上衣及短裤上均印有“”标识。

原告主张,第G916545号“”商标环形加皇冠图案是涉案商标的主要构图,同时也是该商标最显著的识别部分。

该球衣的左上方胸口处以及球裤的右下方所使用的“”标识,与第G916545号“”商标商标比较,除下方没有一行字母外,在形状、颜色、构图等组合整体视觉上一致,极易使相关公众尤其是球迷对该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被告经质证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与第G916545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原告主张经济损失10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请求法院酌定,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裁判。

原告主张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其中公证费有发票,但实际包含8家侵权店铺的取证费用,平摊到本案为1700元;

律师费无票据,参照物价局收费标准按3000-8000元由法院酌定。

原告为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提供了如下证据:1.“皇家西班牙人足球俱乐部”百度百科截图;

2.kelme卡尔美专卖店天猫旗舰店网页截图;

3.腾讯新闻截图;

4.西班牙人微信公众号截图;

5.西班牙人中文官方网站截图;

6.西班牙人官方微博截图;

7.《霸王之业》网络游戏宣传网页截图;

8.爱奇艺体育频道“西班牙人”搜索结果截图。

以上证据主要证明皇家足球俱乐部是一个拥有118年历史的足球俱乐部,第G916545号注册商标是足球队队徽、该标识具有较高知名度、正品球衣价格为499元/件。

被告经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案涉案注册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在涉案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

被告为证明其辩解,提供了如下证据:1.QQ网页截图,证明被告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源;

2.转账记录,证明每套进货价格18元;

3.销售平台截图,证明被告从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10月29日,共销售125套商品,销售额6875元,总盈利利润1300元左右。

原告经质证认为:证据1-2无原件,不认可三性,QQ空间由被告掌握,不清楚QQ空间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对话的当事人情况,该证据并不能反映其产品的来源;

对证据3的三性不予确认。

销售平台后方的数据是由被告掌握,其可以自行修改、编辑,并且涉案球衣链接的商品评价为1400+,说明其销售数量已超过1400件,而非被告陈述的125件。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网络链接已经下架,并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另查,被告成立于2017年2月23日,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

服装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

丝印染精加工”。

本院认为,巴塞罗那皇家西班牙人足球俱乐部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第G9165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告经授权,有权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根据《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产品为球衣套装,在其上使用“”标识,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属于商标性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

被诉侵权产品为球衣套装,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

球衣套装上使用的“”标识与第G916545号“”注册商标相比较,在形状、颜色、构图等元素上均相同,环形外圈均为红色环带,环带中均有英文“RCDESPANYOLDEBARCELONA”,环形内均有三条蓝色斜杠,环形上方均有皇冠图案,皇冠内均黄红相间,两者区别仅在于后者环形图案无蓝色边框且下方有一排英文“RCDESPANYOLDEBARCELONA”,且被控侵权标识也是该商标的注册人所拥有球队的队徽,属于该注册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极易使相关公众特别是球迷对该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两者整体上构成近似。

被告作为从事服装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的企业,在采购产品时未对产品来源及其标识权利真伪予以合理审查,其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拥有合法来源或获得合法授权,故本院认定被告网络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第G9165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请求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但由于双方均未提交相关财务资料,无法确定产品利润,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实际利益或者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均难以确定,本院对于原告的这一主张不予认可。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及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维权合理费用5000元。

原告请求赔偿数额超过酌定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亿北能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000元,共计35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825元,被告广州市亿北能服饰有限公司负担675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

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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