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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拓特电子有限公司、广州迅明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20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拓特电子有限公司、广州迅明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拓特电子有限公司,广州迅明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拓特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荣,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迅明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俞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拓特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拓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迅明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迅明瑞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59××××.0)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12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拓特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民事地域管辖权异议。

本案属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拓特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因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拓特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拓特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拓特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在2016年2月就由深圳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案的案由、诉求,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上诉人实际经营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迅明瑞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迅明瑞公司起诉时提交由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进行现场证据保全的(2016)深证字第87092号公证书,以证明陈雯、俞烽的委托代理人胡华荣于2016年5月26日来到深圳市××在该××××大门左侧立有“宝安光电子器件产业园”字样的招聘栏,由园区大门直入,进入与“10栋厂房”相邻的“10A栋厂房”五层,左侧的公司前台标有“深圳市拓特电子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方,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并于现场取得“名片”、“收据”、“送货单”、“宣传册”各一份。

该公证处对上述产品购买、封存的整个过程以及对现场取得的“名片”、“收据”、“送货单”、“宣传册”均办理了相关保全证据公证。

另查,拓特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显示其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其中《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有效期自2015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日。

拓特公司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时,提交一份其于2016年2月1日与东莞市××××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证明其住所地在2016年2月就搬至东莞市××××。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迅明瑞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其委托代理人在深圳市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故深圳市应认定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4年修正)》第五条第二款“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深圳市可认定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之一;

且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拓特公司的住所地亦在深圳市。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且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拓特公司的上诉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的规定,因拓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是在东莞市,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住所地已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故仍应以拓特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载明的“住所地”确认其住所地。

综上所述,拓特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拓特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七年四月××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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