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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尔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205号
案件名称深圳美尔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美尔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美尔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竹村福庭工业园**栋*楼,法定代表人:丘基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聪,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号,法定代表人:范立峰,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美尔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美尔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希佳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名称“多功能直发梳”,专利号为ZL20153052××××.5)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5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余姚市,而非深圳市。

本案被告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均发生在浙江省余姚市,故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位于浙江省余姚市。

原告通过举证证明原告系通过被告在天猫商城经营的网店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在深圳市,原告据此在深圳市起诉被告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应当认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而非被诉侵权产品的到达地即收货地。

而且本案的交易方式既有别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的规定,又有别于第二十五条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定。

本案不存在通过被告方的网络交易平台采购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而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天猫进行网络交易,故原被告之间的交易方式不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双方之间的纠纷亦不属于买卖合同,本案不适用该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

同时,原告通过天猫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亦不属于该解释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故原告在深圳起诉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案应当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被告希佳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美尔惜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2016)粤03民初2518号民事裁定书,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交易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原审裁定书中以本案系上诉人通过第三方天猫交易平台而非被上诉人的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涉案侵权物品,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交易方式不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实属荒谬。

是否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关键在于交易过程中的要约、承诺行为是否是通过网络方式实现,不在于是在谁的交易平台上实现。

二、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是被上诉人履行买卖合同的交付地,是被上诉人侵权行为(具体是销售行为)地的发生地。

因为在网购交易中,买方支付了对价以及快递费用之后,卖方负责通过快递方式将产品运送到买方指定的收货地之前,产品仍处在卖方的控制下,尚未到达买方手中,在此期间的行为是卖方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的必达地点,是卖方销售行为的自然和必然延续,是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即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此援引此法规条文只是作为对合同履行地认定的依据,并未否决本案的侵权法律关系,非直接适用该法律条文。

三、被上诉人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上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侵权行为,该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被上诉人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上展示了涉案侵权产品的图片、产品说明、价格等信息,已构成许诺销售。

上诉人或者其他买方与被上诉人通过网络完成交易中的要约、承诺等行为达成买卖合同,该过程即是销售。

被上诉人的许诺销售、销售行为都是在其天猫店铺上完成,被上诉人的行为应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四、上诉人是涉案专利权人,也是被侵权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深圳,被上诉人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上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深圳应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综上,本案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地都在深圳,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实属错误。

被上诉人希佳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裁定的理由及上诉人美尔惜公司上诉的理由,本案主要涉及专利侵权行为地的认定问题,具体表现为上诉人美尔惜公司通过网购方式的收货地能否认定为侵权行为地并据此确定管辖法院。

就本案而言,系美尔惜公司在深圳市收取了通过网购方式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后,以希佳公司未经其许可从事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嫌侵害其专利权的产品为由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诉请希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可见,本案虽然是美尔惜公司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希佳公司之间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但因美尔惜公司非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而是以希佳公司涉嫌侵害其专利权而提起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故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买受人住所地、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款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本案为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法律关系下,应从被诉侵权行为的特点、后果分析认定其行为地。

从网络买卖的特点看,网络买卖行为跨地域进行,从买受人下单购买到出卖人发货再到买受人收货,均为买卖行为的组成部分,当买受人作为专利权人认为其专利权利被侵害而提起侵权赔偿诉讼时,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对于出卖人而言,在性质上已经转化为侵权行为,因此,本案美尔惜公司作为买受人的网购收货地,可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行为地;

而从结果意义上讲,网购中的下单购买、收货,均为销售侵权产品过程中的环节,因销售等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如使购买者产生混淆与误认、权利人市场份额减少等,已经延伸至收货地,因此,网购收货地也可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上诉人为证明被上诉人涉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已经提交初步证据证实其向被上诉人购买了涉嫌侵权产品,且被上诉人邮寄至深圳市后已由上诉人签收,故,本案网购收货地深圳市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且有权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综上,美尔惜公司上诉理由及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希佳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也在浙江省余姚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希佳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518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被上诉人希佳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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