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200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源丰隆盛电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明通数码城A1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U。
经营者陈纯英。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源丰隆盛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