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123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县历阳镇鼎鑫烟酒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陋室西街***号。
经营者:朱红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县历阳镇鼎鑫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