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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众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乐信嘉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辖终135号
案件名称北京众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乐信嘉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众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乐信嘉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众信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M4500t-2 Windows 用户 2 21 2015-05-27T07:56:00Z 2017-05-03T03:12:00Z 2017-05-03T03:12:00Z 3 160 918 7 2 1076 12.00 false 17.45 磅 26.55 磅 0 false false false EN-US ZH-CN X-NONE /* Style Definitions */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普通表格;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mso-style-noshow:yes; mso-style-priority:99; mso-style-qformat:yes; mso-style-parent:""; mso-padding-alt:0cm 5.4pt 0cm 5.4pt; mso-para-margin:0cm; 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font-size:10.0pt; font-family:"Calibri","sans-serif"; mso-bid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73民辖终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众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1号楼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宋锋,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乐信嘉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河沟街15号1层。

法定代表人:左志兴,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众信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河沟街15号1层。

法定代表人:左志兴,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众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金融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29362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众信金融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由于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将迁址至北京市东城区,目前上诉人正在北京市东城区进行办公楼选址,因此,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黑龙江乐信嘉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黑龙江众信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诉答辩期内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本案中,上诉人称其主要办事机构将迁址至北京市东城区的事实,不影响本案管辖的确定。

鉴于在本案受理时众信金融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众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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