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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泰鸿顺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1民初2589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泰鸿顺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泰鸿顺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百网案判决 peigh Windows 用户 2 9 2017-03-15T01:14:00Z 2017-04-26T08:01:00Z 2017-04-26T08:01:00Z 2 71 409 Microsoft 3 1 479 12.00 false 17.45 磅 26.55 磅 false false false false EN-US ZH-CN X-NONE ([{·‘“〈《「『【〔〖﹝$(.[{£¥ !),.:;?]}¨·ˇ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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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鸿顺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2号1层3号。

其他情况不祥。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泰鸿顺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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