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87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江倩,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福顺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郚山镇南逯村路东侧。
投资人:于清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安丘市福顺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