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72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世联副食品超市店,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御亭路280号、282号。
经营者赵德胜,男,197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魏集镇王春圩3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志华,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世联副食品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浦智华代理审判员 严常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俞是碧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