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41503-3号原告: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6538。
法定代表人: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珍,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华,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素衣芬针织内衣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福永第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J6D。
经营者:张泽钗。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欣,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素衣芬针织内衣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