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33343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HEL43。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泽英宇百货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马王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GP90M。
法定代表人:叶。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泽英宇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0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