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35542号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圣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753X4。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简单点宝贝母婴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GY3X。
经营者:祝。
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简单点宝贝母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