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965号罪犯谈知堂,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中二法知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谈知堂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中中法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谈知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谈知堂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7次;
2015年3月获得表扬;
2015年9月获得表扬;
2016年3月获得表扬;
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6年12月获得表扬;
共缴交罚金四千二百元,并提供了该犯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谈知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有困难证明证实其暂无履行全部财产刑的能力,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
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谈知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