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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知堂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2刑更第965号
案件名称谈知堂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谈知堂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965号罪犯谈知堂,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中二法知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谈知堂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中中法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谈知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谈知堂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7次;

2015年3月获得表扬;

2015年9月获得表扬;

2016年3月获得表扬;

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6年12月获得表扬;

共缴交罚金四千二百元,并提供了该犯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谈知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有困难证明证实其暂无履行全部财产刑的能力,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

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谈知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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