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初59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W。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诚,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环,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递铺李氏包装材料商行,登记经营地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玉华路103号,实际经营地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玉华路101号,经营者:李玲兰,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凤凰山乡双溪口村,公民身份号码:3305237********。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递铺李氏包装材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申请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金额由之前的5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2017年5月25日,原告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吉递铺李氏包装材料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吉递铺李氏包装材料商行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吉递铺李氏包装材料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