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22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颜士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崇林,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滕州店,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荆河中路。
被告:滕州供销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平行路137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山东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峄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