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道之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余知初字第1155号
案件名称李道之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道之,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155号原告:李道之(DAOZILIYU),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西班牙公民,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泽周,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程少雄。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道之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道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道之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道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72元,减半收取2336元,由原告李道之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