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859号原告:朴振奎(英文名:PARKJINKU),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素娥,女,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振奎(英文名:PARKJINKU)与被告冯素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朴振奎(英文名:PARKJINKU)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英文名:PARKJINKU)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朴振奎(英文名:PARKJINKU)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朴振奎(英文名:PARKJINKU)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