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990号原告:张荣华,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路路久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三创业大道**栋*楼第1卡。
投资人:陈林杰。
被告:陈林杰,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华与被告中山市古镇路路久灯饰厂、陈林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43022××××.3)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荣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荣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为605元,由张荣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