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902号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笑岩,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思达,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胡仁俊。
被告:中山市喜传天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程晓强。
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双喜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喜传天下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