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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羊区印象百分百食品经营部、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民终343号
案件名称青羊区印象百分百食品经营部、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羊区印象百分百食品经营部,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联合一百商贸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3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羊区印象百分百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鑫东路88号1幢1层96号。

经营者:邹强,男,汉族,1981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乡锐,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姿颐,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联合一百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1栋2单元10楼2号。

法定代表人:敬天晨。

上诉人青羊区印象百分百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印象百分百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原审被告四川联合一百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一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印象百分百经营部以其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印象百分百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羊区印象百分百食品经营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青羊区印象百分百食品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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