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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昌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15民初63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昌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黄昌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初63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昃声、张延威,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昌云,女,汉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住潢川县开发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昌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黄昌云下落不明为由,书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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