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初63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昃声、张延威,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昌云,女,汉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住潢川县开发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昌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黄昌云下落不明为由,书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