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民初104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涵潇、周兵,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湖北金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9号5幢。
法定代表人:王秀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兵、刘雄,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视明公司)与被告湖北金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康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珍视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涵潇,被告金康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兵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珍视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封存销毁含有“珍视明”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
2.判令被告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其中,包含调查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即代理费、调查费用及差旅费用等);
4.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珍视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是江西省著名生产企业,其拥有的“珍视明”商标为驰名商标,且连续两届获得江西省著名商标。
原告生产销售的“珍视明”牌滴眼液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信誉度,产品投放市场已有十多年之久,覆盖全国三十多个省市、港澳地区和东南亚等国内外市场。
原告为上述品牌的维护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及费用,近年来原告每年投入市场的广告费用就高达上亿元,其产品也一直深受广大患者的认可,产品适用人群为广大青少年。
经原告调查核实发现,被告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近年来,未经原告允许亦未取得原告的任何授权,为获取利益,在当地长期批发销售侵犯侵犯原告“珍视明”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豪荣珍视明滴眼液”,经查该产品为假冒伪劣侵权药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者为虚假标注。
可见被告主观故意之明显。
综上,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产品的行为已造成不良影响,使原告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其涉案产品为医药类商品,更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亦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珍视明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共计1页,系复印件)。
拟证明原告的经营规模庞大。
2.原告“珍视明”商标注册证及相应的注册商标核准变更证明(共计5页,系复印件)。
拟证明原告享有“珍视明”商标专用权。
3.“珍视明”驰名商标证及荣誉证书(共计2页,系复印件)。
拟证明原告“珍视明”商标为著名商标。
4.原告多个“珍视明”产品的图片(共计12页,系复印件)。
拟证明原告企业影响力及为“珍视明”品牌的付出受法律保护。
第二组证据:民事判决书(共计3页,系复印件)。
拟证明近似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得到司法保护。
第三组证据:1.被告的企业信息(共计1页,系复印件)。
拟证明被告的经营状况。
2.涉案产品珍视明滴眼液的图片(证物)及销售票据。
(共计2页,系复印件)。
拟证明被告涉案侵权三无产品的行为。
被告金康源公司答辩称:(一)被告不存在继续侵权行为的事实,原告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求无实际意义。
被告系于2014年2月参加北京威联世纪科贸有限公司在河南郑州举办的保健品展示会时,受谷城县中药材公司北河健康药店(以下简称谷城健康药店)的委托,在江西豪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展台上,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为谷城健康药店代购了江西豪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珍视明滴眼液”10盒,每盒2.5元。
回来后,被告即将该10盒滴眼液全部交给谷城健康药店。
在此前后,被告并未购买或销售该产品。
(二)被告仅是帮助谷城健康药店代购,且代购数量小,并未对原告的声誉造成较大范围的影响。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的诉求不合理。
(三)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尊重原告的知识产权,但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无主观过错。
首先,被告是接受谷城健康药店的委托代购的滴眼液,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因被告的行为是代理行为,所以应由被代理人谷城健康药店承担民事责任。
而谷城健康药店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已由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故被告不应再承担责任。
其次,在法院审理谷城健康药店案件中,谷城健康药店请求追加本案被告作为该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
这是原告自愿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其又就同一事实起诉被告,显属滥用诉权,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其三,法院已判令谷城县中药材公司赔偿了原告损失,现原告又要求我公司赔偿,系重复请求,违反一事不再审的法律原则,不应得到支持。
况且,谷城县中药材公司承担法院判决的侵权责任后,有权向我公司追偿,我公司不应重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被告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且被告能够说明所销售的涉案产品的来源,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金康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证据,即本院(2016)鄂06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共计6页,系复印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答辩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法庭质证,被告金康源公司对原告珍视明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1.2真实性不持异议;
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不知其为驰名商标,根据法律规定,仅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在对方提出异议后,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其为“驰名商标”的根据;
对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仅为原告自己印制的宣传图片,且其在图片上印制“珍视明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属违法行为。
对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对原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没有异议。
原告珍视明公司对被告金康源公司提交的判决书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被告的合法来源。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即(2016)鄂06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因系本院依法作出且已生效,在原告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该民事判决确认的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珍视明公司于2006年8月1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捌仟万元。
2006年2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珍视明”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3721519号,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水剂、片剂、酊剂、眼药水、中药成药、散、卫生消毒剂、医药用胶囊、隐形眼镜用溶液(截止),注册人: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珍视明药业分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06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6日止。
同年11月12日,经权利人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又核准第3721519号“珍视明”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原告珍视明公司,变更后的注册人地址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218号。
后经原告珍视明公司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3721519号商标第五类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2月6日。
2007年7月19日,原告珍视明公司生产的“珍视明”滴眼液获得江西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2012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珍视明”眼药水为“中国驰名商标”。
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原告珍视明公司先后邀请汪涵、韩庚、蔡卓妍、钟欣潼、郭敬明等国内知名艺人和作家以及腾讯QQ企鹅形象代言“珍视明”滴眼液。
另查明,2014年7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受原告珍视明公司委托进行证据保全。
当日,委托人员严润青与该公证处工作人员来到湖北省谷城县粉阳路谷阳县人民医院城西分院对面的门头为“北河健康药店”的药店内,严润青现场购买了外包装盒上标注为“珍视明滴眼液”一盒。
在本院审理(2016)鄂06民初111号案件过程中,谷城健康药店作为该案被告在开庭答辩时称,其系谷城县中药村公司开办的非企业法人机构,涉案滴眼液系从金康源公司(即本案被告)购进,并提供有金康源公司出库单等证据。
谷城健康药店当庭要求追加金康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珍视明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本院未予追加。
后该案经本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一、谷城健康药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谷城县中药材公司赔偿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10000(含合理开支);
三、驳回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还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金康源公司当庭认可谷城健康药店所销售的涉案滴眼液系其提供。
本院认为:原告珍视明公司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了“珍视明”商标,并核定在第5类商品上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珍视明公司作为商标注册人对“珍视明”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因(2016)鄂06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已认定谷城健康药店销售涉案滴眼液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珍视明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而该药店销售的涉案滴眼液又来源于被告金康源公司。
虽然被告金康源公司在答辩时称涉案滴眼液来源于“河南郑州举办的保健品展示会”,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来源合法。
因此,被告金康源公司的行为对原告珍视明公司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原告珍视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金康源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或被告金康源公司的违法所得数额,根据原告珍视明公司的请求,考虑到原告珍视明公司在(2016)鄂06民初111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金康源公司为被告而产生了本案诉讼,亦考虑到谷城健康药店因销售涉案滴眼液的行为已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等诸多因素,本院以法定赔偿的方式依法确定被告金康源公司赔偿原告珍视明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关于原告珍视明公司主张被告金康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原告珍视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金康源公司的侵权行为客观上造成其商誉等法律人格上的减损。
因此,对原告珍视明公司该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珍视明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金康源药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享有的第3721519号“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含有“珍视明”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
二、被告湖北金康源药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珍视明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