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50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风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新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集创良品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力昌社区新力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U。
法定代表人:李尚儒。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朋,男,汉族,1990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徐闻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集创良品电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周 建 康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再丰(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