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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与黄炜存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784-788号
案件名称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与黄炜存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黄炜存,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784-788号原告:叶祖威,男,汉族,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广西合浦县。

原告: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

法定代表人:叶祖威。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陈志飞,均系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炜存,男,汉族,1983年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安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壁,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炜存、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五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五案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五案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本五案中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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